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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展望(2022年9月) -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

弱宏观的经济环境叠加监管趋严的政策背景,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发展放缓的态势。部分租赁公司出清退出,大中型租赁公司财务表现基本良好,资产增速保持稳定区间,净利润增速略有波动,风险资产放大倍数有所优化,融资租赁行业信用状况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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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展望为稳定 。该展望反映了中诚信国际对该行业未来12-18个月基本信用状况的预测。


摘 要


  各省市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陆续发布,重点省市在关联度和集中度方面给予适度调整;同时,“15号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规范陆续出台,使得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监管形势愈加严格。此外未来的监管规则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对现有行业形态形成冲击。


  租赁公司家数和合同余额的增速在近年来持续下降,2021年以来均表现为负增长,行业发展出现拐点,已退出快速成长期。


直接融资方面,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额增速下滑明显,净融资额在2022年上半年由正转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则大幅增长,在直接融资中占比超过信用债;租赁公司的债券发行额在全市场债券发行额的占比有所提升,是债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对象,尤其是在资产支持证券领域。


  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而退出债券市场的租赁公司家数呈上升趋势;除此之外,债券市场中存量租赁公司的财务表现基本保持良好,资产增速持续下降,但已趋于稳定,利润增速略有波动,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在监管引导下进一步优化;拨备计提力度基本保持逐年加大的趋势,盈利能力仍存隐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影响利润的关键因素。


  业务开展方面,公用事业类业务短期内仍将占据重要地位,但中长期来看,业务结构转型难以避免。


以下为完整内容:


一、行业政策

银保监会出台暂行办法,在杠杆倍数、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分类监管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严格规范;各省市陆续出台监管实施细则,重点省市在关联度和集中度方面给予适度宽松。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1]复苏以来,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重要性和社会价值逐渐显现,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监管职责的统一有利于银保监会统一管理融资租赁行业,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仍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在政策支持、法律授权和同业业务上的差异仍然存在。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主要从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将主要在杠杆倍数、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展业产生重大影响。杠杆倍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相较于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10倍明显收紧。此要求明确体现了监管机构降低融资租赁公司杠杆水平的意图,对于高杠杆经营、甚至超杠杆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会产生较大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增速将进一步放缓,对资本补充的需求将大幅提升,现有股东的增资能力及意愿将面临考验。单一客户及全部关联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由于之前部分国企、央企将其融资租赁子公司视为其对外融资、内部资金管理的重要平台,导致该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构成中系统内业务占比较高,因此关联度的要求对此类公司影响较大。单一客户及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严格要求有利于降低客户集中度过高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但对于部分中小型租赁公司,受其薄弱的资本实力限制,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同时对于从事飞机、船舶租赁等单一租赁资产金额较大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本次暂行办法的客户集中度要求也将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分类监管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等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占比设置了框架,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通过发挥“融物”特性带动产业升级、促进设备进出口等方面的本源。不过,暂行办法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这就给予了省级监管机构对上述方面的严格要求进行适度调整的政策空间。


暂行办法出台后,青海、河北、辽宁、广西、厦门、安徽、大连、江苏、湖南、浙江、山东、云南、上海、重庆、广东、内蒙古等地地方监管机构制定了本辖区相应的实施细则(部分区域实施细则为试行版或征求意见稿),各地区的实施细则在全国版基础上进行了适度修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风险准备计提、数据报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规则等事项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部分区域在实施细则中加入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特定行业业务的鼓励性条款。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家数较多的广东、上海等地区地方监管机构均在本区域实施细则中对关联度和集中度要求给予了适度调整。此外,各省市金融局逐步开始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等,积极落实分类监管政策,目前上海、天津、深圳、广东、湖南、江苏、江西等地金融局均对部分异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公布,广东、山东、江苏、四川、湖北等地金融局则公布了纳入监管名单。



同时,各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制定的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促进措施仍在延续,2020年以来厦门、广州、雄安、济南、佛山等地陆续出台了对租赁公司进行支持的各项政策。



监管强度逐步加大,未来监管规则的不确定性或对租赁行业会产生较大影响。


租赁物类型方面,2021年上半年,多地监管机构对辖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对业务中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业务进行限制。构筑物一般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地下管网等。窗口指导的要求在不同的省市之间略有差异,有的要求资产余额中构筑物不得较上年末余额有所增长或者要求压降具体比例,有的会限制新增业务中构筑物比例不得高于一定比例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公用事业类业务中不少项目的租赁标的物属于构筑物,这预示着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在资产端做出一定调整以满足监管要求,新增业务开展受到较大限制。2022年2月以来,多地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进一步提出要求,主要包括:“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位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等。此外,预计逐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的趋势将会在未来几年一直持续,监管方面的政策将会持续不断趋严,近期已有部分区域监管机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新增构筑物项目。


客户选取方面,2021年7月,银保监会非公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15号文”),要求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除此以外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必须由客户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银行保险机构将审核确认情况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条件;对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提供融资时应当满足八项负面清单相关要求。由于目前公用事业板块仍在租赁公司的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这对于租赁公司在该领域的新增业务带来了较大阻碍。同时由于现存的很多租赁客户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如果政策在未来进一步趋严,可能使得存量业务也会面临较大压降要求。


业务区域方面,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从防控风险的角度来说,强化本地经营,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管控,提升租赁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不过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为全国范围展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已逐步成为经营实体在银行融资之外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该条例中提到,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为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如何既能防控风险,又不抑制融资租赁行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公司治理方面,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业务范围;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


非现场监管方面,2022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指出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监管内容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等方面。该政策的出台,是由于随着各地开展清理排查和名单制管理,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有667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非现场监管要求、程序和方法已经刻不容缓。根据需要提供的具体报表信息可以看出,本次监管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仍然是较为基础的,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即“1104报表”)相比,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较大差距。因此随着之后融资租赁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成熟,预计该非现场监管的内容仍有较大丰富和提升的空间。



二、行业整体发展状况


租赁公司家数和合同余额的增速均由正转负,行业发展出现拐点,退出快速成长期。


自2014年以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逐步改善,融资租赁行业参与主体日益增多。不过近年来,受监管政策影响,各省市均在积极清理整顿该类非正常经营类租赁公司,同时租赁公司的新增成立呈现大幅减缓趋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全国注册运营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收购的海外公司)总数约11,603家,较2021年末下降2.63%,主要受部分地区租赁公司进行清退的影响;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2家,融资租赁公司11,531家。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根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从该数据可以看出,约70%的租赁公司面临整改清退,其余公司将逐步被纳入监管名单进行管理。


由于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较弱,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个别行业出现集中性风险暴露,信用风险事件频发,租赁公司面临着租赁资产信用风险上升的压力,进而业务开展趋于谨慎。同时近年来陆续发生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进而停止展业、退出市场的情况。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合同余额增速在近年来持续下降,自2020年起租赁公司合同余额出现负增长;截至2021年末,租赁公司合同余额为6.21万亿元,较上年下降4.52%,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合同余额变动较小,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余额同比下降7.50%至3.70万亿元;截至2022年6月末,租赁公司合同余额为6.03万亿元,较年初下降2.85%,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合同余额变动较小,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余额较年初下降4.84%。自2020年以来,租赁公司的合同余额已经连续3年出现负增长,主要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余额下降所造成。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在经历了2014-2018年的快速增长期后,自2019年开始,逐步受到外部信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较大影响,行业发展逐步退出快速增长期,进入到了一个发展的新阶段。在新阶段中,之前的粗放型业务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租赁公司需要不断去调整完善自身业务结构,同时加强自身风控能力建设。



直接融资方面,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额增速下滑明显,净融资额在2022年上半年由正转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则大幅增长,在直接融资中占比超过信用债;租赁公司的债券发行额在全市场债券发行额的占比有所提升,是债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对象,尤其是在资产支持证券领域。


2021年租赁公司实现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总额7,707亿元,同比增长24.46%,增速较上年提升13.04个百分点;其中发行信用债3,428亿元,同比增长2.53%,增速较上年下降22.28个百分点,信用债在直接融资总额中的占比较上年下降9.51个百分点至44.48%。可以看出2021年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金额的增速大幅下滑,发行总额基本与2020年持平。信用债的构成方面,2021年租赁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和中期票据的金额分别较上年增长7.03%、17.18%和5.09%至1,290亿元、679亿元和393亿元。此外,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和定向工具的金额分别较上年下降16.88%和22.10%至912亿元和156亿元。


到期额方面,2021年租赁公司信用债到期额为3,254亿元,较上年增长33.66%,增速基本与上年持平。主要由于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额增速大幅下滑,2021年租赁公司信用债的净融资额同比下降80.85%至174亿元。


2022年上半年,租赁公司实现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总额3,686亿元,同比增长0.16%,增速较上年大幅下降;其中发行信用债1,600亿元,同比下降16.55%,信用债在直接融资总额中的占比下降至43.40%。2022年上半年,租赁公司信用债到期额为1,632亿元,由于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额负增长,租赁公司信用债的净融资额同比下降108.14%至-33亿元。



与信用债发行额的增速放缓不同,租赁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量在2021年大幅增长50.20%至4,279亿元,在直接融资总额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9.51个百分点至55.52%。2022年上半年租赁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量为2,086亿元,同比增长18.33%。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实现大幅增长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随着租赁公司业务规模的逐年增长,在资本补充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租赁公司业务出表需求有所增长;第二,在当前信用环境较弱的环境下,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具备发行主体信用和发行所用基础资产的双重保障,更受投资者青睐;第三,低信用等级租赁公司仅依靠自身主体信用难以实现债券市场融资,只能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很大优势在于能够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在近年发生的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租赁”)的破产案例中,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山西证券,面对融信租赁其他债权人对专项计划账户资金的申请冻结时诉称:“上述租金收益的转让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具备所有权登记及公示的法律效力。因此,融信租赁在光大银行某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实为支持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以及监管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已在冻结前,作为整体资产转让给山西证券公司,山西证券公司系涉案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和占有人。”武汉中院裁判称,融信租赁公司作为项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按照协议约定汇入涉案账户,在此情形下,该资金已被特定化;该项目的转让以及转让资产的内容,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该案从实例的角度认可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即abs)的监管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确立了abs资产的独立属性。


租赁公司在2022年上半年全市场的债券发行额中占比为4.03%,较上年略有增长,是债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对象。具体来看,租赁公司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市场占有重要地位,2022年上半年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行额占比为21.82%,较上年大幅增长;相比较而言,租赁公司在信用债发行市场的发行额占比较小,仅为1.95%。



没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租赁公司发债金额持续高速增长,侧面表明该类小型租赁公司能够实现业务的较快发展。


从增长幅度来看,2021年租赁公司债券融资额的大幅增长主要是受资产支持证券融资额的增长推动;当从发行主体的角度对资产支持证券融资额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发行主体2021年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金额较上年增长366亿元至2,272亿元,202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6亿元至984亿元;而没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发行主体2021年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较上年增长1,065亿元至2,007亿元,增长幅度高达112.91%,202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287亿元至1,066亿元。没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发行主体一般为规模较小或股东背景较弱,信用等级难以达到aa及以上,较难在信用债市场上完成独立融资。


由于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几乎均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发行主体发行的全口径债券,在近年来虽然保持持续增长,但是增长率持续下降,其中2020年和2021年的增长率均下降至10%以下,2022年上半年甚至出现负增长;而反观没有公开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发行主体,自2019年以来,其发行债券融资额增长率持续保持高位,2021年更是高达112.91%。这可以从侧面表明,在当前大中型租赁公司的发展增速普遍放缓的情况下,部分小型租赁公司受益于股东战略重视提升、业务资源倾斜及资本支持等因素能够实现较高增速的发展。



三、行业财务表现


样本租赁公司整体财务表现保持良好,资产增速近年来持续下降,但已趋于稳定;利润增速近年来略有波动,2021年大中型主体有所分化;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在监管引导下进一步优化。


我们选取了在公开市场发债的租赁公司作为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我们保留了自2016年以来财务数据均公开可得的租赁公司,这样可得32家金融租赁公司和45家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中大型租赁公司基本上都会通过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以丰富自身的融资手段,因此我们选取的样本数据可以看作是整个租赁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代表数据。我们以总资产数据为例,截至2021年末,77家样本租赁公司的总资产为4.58万亿,与同期整个行业的6.21万亿租赁合同余额做对比,如果近似将总资产等于租赁合同余额,我们可以看出,该样本能够占到全行业约70%以上的体量。


从资产增速方面来看,样本融资租赁公司和样本金融租赁公司的合计总资产规模保持增长,但增速逐渐放缓,在经过2015-2018年的快速增长后,融资租赁行业自2019年开始进入低增速时期,2019年末样本融资租赁公司和样本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合计金额分别为1.68万亿和2.21万亿,增速分别为11.27%和8.58%,较2018年的增速均大幅下降。2019年以来,样本租赁公司的资产增速基本处于稳定区间,基本上维持在7%以上的增速。值得注意的是,这与行业整体的合同余额在最近两年的负增长趋势产生背离,这表明了处于行业前列的大中型租赁公司还是能够在当前严峻的环境下,积极调整自身经营思路,实现业务的稳定发展。


从净利润增速方面来看,近年来样本租赁公司中除个别公司盈利恶化外,整体表现基本良好。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受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影响出现巨额亏损85.95亿元,该亏损金额过大,给样本数据带来了较大的扰动。如果我们剔除掉渤海租赁的数据,可以看到,自2020年以来受到疫情较大影响,样本租赁公司的净利润增速有所波动,近年来保持在5%-30%的区间内。



以45家样本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研究主体,从净利润增长率的分布图来看,分布中枢从2020年的[15,30)下降至2021年的[0,15)。其中增长率的平均值从2020年的40.67%下降至2021年的26.61%。从中位数角度来看,净利润增长率的中位数从2020年的20.10%下降至2021年的18.65%,净利润正增长的家数占比从2020年的74.42%增长至2021年的87.18%。总体看来,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略弱于2020年的表现。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面我们提到样本融资租赁公司的净利润合计值的增长率,在2021年的表现是优于2020年的,似乎与我们在分布图中的结论产生了背离,但根据我们分析,净利润排名前十的融资租赁公司利润合计值在样本融资租赁公司合计值中能占到70%比重,基本上决定了净利润合计值的增长率水平。2021年净利润前十大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净利润合计值实现20.08%的增长率,高于样本的中位数水平,也高于2020年全年13.45%的增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2021年,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分化,头部公司实现较好发展,盈利增速高于上年;而其余中型公司的盈利增速则大部分差于上年。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较之前的10倍明显收紧。自2020年以来,融资租赁公司积极适应新的监管规定,对风险资产放大倍数进行压降,截至2020年末,有4%的样本租赁公司为资本不达标(风险资产/净资产>8),资本紧张型(风险资产/净资产处于[6,8]区间)占比为33%,资本适中型(风险资产/净资产处于[4,6)区间)占比为36%,资本充裕型(风险资产/净资产<4)占比为27%。2021年以来,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对监管规则的逐步适应,通过增资、利润留存、发行永续债、资产出表、压降规模等方式,风险资产放大倍数普遍实现优化,截至2021年末,样本公司中已无资本不达标的情况,资本充裕型公司占比下降至25%,资本适中型和资本紧张型占比分别提升至41%和34%。



盈利能力仍存隐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将成胜负手。


虽然从盈利角度看来,样本租赁公司的盈利水平仍保持在稳定区间,但是随着外部信用环境的恶化,租赁资产质量水平也随之变差,租赁公司需要计提更多的信用减值准备用于覆盖或核销不良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五级分类标准更多依靠自身来把握,差异性可能较大,因此我们选择监管相对较为严格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不良率数据来说明情况。自2017年以来,样本金融租赁公司的平均不良率逐年提升,从2017年末的0.59%提升至2021年末的0.96%。这表明样本租赁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确实在逐年提升,但仍处于相对可控的状态。


另一方面,样本租赁公司的不良率能保持在较低水平,也与其逐年加大减值计提力度用于核销有关。我们这里计算当期计提减值金额/拨备前利润这个指标,用于衡量租赁公司的拨备计提力度。根据我们统计的样本租赁公司的数据显示,租赁公司的拨备计提力度基本上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自2019年以来,样本租赁公司计提减值金额/拨备前利润的平均值基本在30%以上。但2021年样本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之前年度计提较为充分,当年的计提减值金额/拨备前利润大幅下降至19.59%。


由此可以看出,租赁公司的减值计提将会对其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侵蚀,因此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成为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市场上已经有不少租赁公司由于资产质量恶化,大额计提减值导致大额亏损,甚至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的情况。



样本数据存在幸存者偏差,实际上由于经营不善而退出债券市场的租赁公司家数呈上升趋势。

自2006年远东租赁发行首期债券以来,截至2021年末共294家租赁公司发行过债券,其中仅有7家租赁公司在2014年之前发行过债券,大部分债券为2014年及之后发行。上述租赁公司中,截至2021年末,共184家租赁公司有存续未违约债券。减少的这110家租赁公司中,有4家租赁公司发生债券违约或展期,有106家租赁公司在债券到期后不再发行新的债券;其中有52家租赁公司仅发行过一支债券,这种情况的租赁公司可能由于规模较小,主要采用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债券市场融资仅为一次尝试;其余54家租赁公司均为发行过多支债券,该类公司退出债券市场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业绩恶化,进而无法通过监管审批或得到投资者认可。经营不善的主要原因为资产质量问题和公司治理问题。由下图可以看出,退出债券市场的租赁公司家数自2018年开始出现大幅增长,随后一直处于高位,2021年共有39家租赁公司退出债券市场,即使剔除单次发行债券的公司,仍高达27家,均较2020年有明显增加。



四、行业展望

展望一:业务开展方面,公用事业类业务短期内仍将占据重要地位,中长期来看,业务结构转型难以避免

由下图中2021年末总资产规模前五大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板块平均占比可以看出,公用事业板块、能源板块、航空航运板块、汽车板块以及其他产业类为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业务板块,其中公用事业板块为最大的业务构成。金融租赁公司方面,由于公开数据较少用到业务板块分类,因此具体业务板块的占比数据较难获得,不过从定性角度分析和行业观察来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缺乏产业背景,且优质公用事业类客户更易被金融租赁公司获取,因此公用事业板块同样是金融租赁公司中的第一大业务构成,甚至占比预计还会高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平均水平。



2021年以来,公用事业类业务的开展在政策层面遇到较为严峻的阻力,构筑物的相关要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限制以及“15号文”对于整个租赁行业的限制,这些都增大了该板块的新增业务拓展难度。同时根据监管的政策导向,公用事业类客户由于难免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千丝万缕的隐秘联系,因此有很大可能,监管机构在未来会持续加强该类业务的合规管理,这使得租赁公司该板块新增业务的准入标准将变得更加严格。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租赁公司在之前年度大量承做公用事业类业务的原因在于,该类业务收益适中但风险较低。不过近年来,情况开始逐步发生变化,虽然城投类企业仍然在债券市场上力保刚兑,但是在非标市场上却开始违约频发,而且逐步从大多数项目能够通过协商展期解决演变为无法解决的项目越来越多、诉讼情况大幅增加的情况。可以说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目前公用事业类项目的风险是在逐渐增大的,预计未来或有较大规模的项目风险集中暴露。


因此,从中长期来看,租赁公司必然将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需要开拓新的专业化领域,加强自身专业化经营能力,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收益。当然,考虑到业务转型需要时间,新领域的开拓也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在短期内来看,公用事业类业务仍将占据重要地位。


展望二:市场竞争格局将发生变化,部分公司会出清退出,头部机构基本进入发展成熟期,部分小型企业可能会实现高速增长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为7,019家,这些租赁公司都面临着整改清退的局面,不过由于该类公司大多处于“空壳”或“失联”等非正常经营状态,因此对行业的影响较为有限。除此之外,之前文中也提到,过去几年中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退出债券市场,因此可以预计每年或有一定数量的租赁公司会出现破产、出清退出等情况。这类公司以小型租赁公司居多,不过大型租赁公司也难以完全避免出现上述情况,比如曾经发行过公募债券的西藏金租、渤海租赁等。


市场竞争格局将会逐步发生变化,头部租赁公司已经度过了依靠大幅增资来提升资本实力的阶段,基本处于依靠自身利润留存来补充资本的内生增长阶段,由于留存的资本会约束资产规模的增速,所以该类进入成熟期的头部租赁公司的业务增速基本保持稳定。此外,部分小型租赁公司,由于被纳入监管名单,股东可能会对其加大战略重视,一方面通过增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另一方面通过股东方的业务资源支持可以迅速做大规模。这种小型租赁公司会实现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业务增速。


展望三:监管政策不确定性可能对现有行业形态形成冲击


当前市场上最大的政策不确定性是2021年12月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由于当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租赁公司存在跨省开展业务的情况,因此如果此条例最终被采纳并执行实施,将对整个融资租赁的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市场上的大中型租赁公司大部分注册在天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如果只能在注册地进行展业,新增业务开展将会严重受限,整个租赁行业规模将大幅萎缩。不过由于之前出台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版尚未公布,且在征求意见期间包括外资租赁公司、厂商系租赁公司在内的各类租赁公司以及各地租赁行业协会均积极提出反馈意见。因此正式版中是否会做出一定修正还未可知,也有可能会参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集中度和关联度的要求,将具体实施的灵活度下放到地方监管机构去掌控。因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版将会决定目前租赁行业的形态是否会发生巨大变动。


除此之外,2021年发布的“15号文”以及对于构筑物的要求等规范都表明了整个租赁行业监管趋严的态势。同时伴随着租赁行业前期分类处置工作阶段性完成,被纳入监管名单的租赁公司都将会被正式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因此2022年2月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将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后续预计会有一系列文件出台,用于加强对被纳入监管名单的租赁公司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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